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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与以前的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扩大了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和质押债券范围,统一了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人民银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所谓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过系统自动向央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保障支付清算安全。
目前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颁布于2005年。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上述负责人指出,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人民银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由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启用门槛较高,因此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而且,由于绝大多数融资为日间透支、日终偿还,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人民银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扩大了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