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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融资空间、融资利率和质押债券范围等方面对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了优化
12月15日,央行发布消息称,已于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原200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融资空间、融资利率和质押债券范围三个方面对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了优化。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目前的《暂行办法》是2005年施行的,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该负责人强调,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央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央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