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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