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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同时,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将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指导意见》在发布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多家机构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各方反应积极,认为《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创新发展战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将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