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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构认为,该政策在全国实施后有望撬动700亿元左右增量保费
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表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旨在落实减税新政,为市场主体减负,促进其健康发展。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六方面减税举措,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
上述《通知》表示,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专家认为,纳税人在购买此类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一份医疗保险,或者说通过购买此类健康险提高了自己的个税